《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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