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刑具较苔刑刑具为粗大,杖脊,5等,是改北周的鞭刑为杖,自60至100,以10杖为差。苔刑刑具较杖刑刑具为细小,苔股,亦为5等,是减北周杖刑为苔,自10至50,亦以10等为差。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苔刑指中国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是对犯有轻微过错的犯人所使用的惩罚手段。苔在中国奴隶社会已广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