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如果招标项目的对设备的要求在理论和实际上只有原设备厂的设备能够兼容,那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就有待商榷。
2、其次,这里有个关键问题,即与原设备兼容是否有必要性。
3、如果确实存在功能配套要求,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可直接向原设备厂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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