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单位:指业务主要管理部门,针对现阶段而言比自己所在部门高一级的有直接管理权的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及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