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第199条为,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都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即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要求必须办理登记;
4、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问均不得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