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绝大部分的县将其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大县有时超过10个。1个区平均管辖4至5个乡、镇,最高行政官员称区长。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全国仅有2个县辖区公所,涿鹿县南山区公所、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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