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制度:督抚即总督、巡抚。清朝督抚分为地方、专务两种。
1、总督,官名,清代的最高地方官员,别称制员、制台、制府,辖一省或两三省军民要政,为正二品官。定制八总督即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湖广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
2、巡抚职权与总督略同,地位低于总督。清制,除四川、直隶不设巡抚外,每省一员。巡抚是实际上的省级最高长官,无总督的身份,更是独当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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