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最新政策一是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年35元,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居民住院在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费用,补偿比例为百分之九十。
2、诊疗费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由提高到百分之六十,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由提高到百分之七十,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比例由提高到百分之八十。
3、建立中小学生门诊费用报销机制。针对中小学生门诊费用支出比重较大的特点,按参保学生数每人每年提取40元,对学生门诊治疗费用,按百分之六十比例给予报销。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