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理会计事项。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其含义非常清楚,企业法人作为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是不可以兼会计的,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法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理会计事项。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其含义非常清楚,企业法人作为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是不可以兼会计的,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法设置会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