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按9.9%的比例缴纳; 2、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3、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职工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二、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 1、单位缴费金额按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2、个人按12元/年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