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七个基本的类别。
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
二,高度危险作业并不仅限于这个范围。
因为《民法通则》第123条实际上将所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都纳入了该条的规范,例如地下坑道,水下等作业行业。因而,对于七个基本类别以外的高度危险作业,同样会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问题。
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可以将以下六个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
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
2,该行为产生损害的机率是否很大;
3,通过合理的注意,可否避免危险的发生;
4,该行为是否为常用的作业;
5,该行为在实施地点方面是否不合适;
6,该行为对公众的价值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