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首先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予以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