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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