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5、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对于上述情况,合同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进行变更,这是一种对于合同双反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