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棚改房单位缴纳营业税需要视情况而定,将自产,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规定,
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采用产权调换,即迁一还一,拆迁房按视同销售。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明确,
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拆迁补偿费不采用现金补偿,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明确,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按照11%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