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掮客,他们在当事人与法庭之间充当中间人,为法官的权力寻租提供服务,为当事人的非法诉讼利益提供帮助,在当前可能成为诉棍的,有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官,其他法律的从业者甚至无业游民,但能成为诉棍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法院里有关系,而且为了金钱的目的去使用这种关系。中国古代的司法是典型的行政化,司法官吏附属于行政机构,在无独立地位的情况下这种司法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暴力机器而已。诉讼中司法官吏实际上充当了一方当事人的角色,其裁决的独断导致当事人只能是被动的应付,毫无诉讼权利,诉讼的掮客由此而生。
现代律师与诉棍的本质区别在于,律师不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中间人,律师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维护者,法官则是一种居中的裁断者,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原则上不发生关系。当事人及其律师仅与对方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发生一种对抗的关系。在这种工作关系中律师可能成为诉讼掮客,但这种关系不是律师工作的正常状态,它仅是有可能使律师成为诉棍,但不是必然。诉棍是律师的堕落状态,因而这种令人不齿的行为当然为大多数律师所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