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永久性差异”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做纳税项目调整,直接增减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账务处理时,应分清两种情况。
1、凡属于符合会计原则,而与税法有分歧的、无需账务调整。例如:企业已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的招待费,平时巳经通过“管理费用”账户,冲减了当期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只需将多列支的招待费,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并不需要将多列支招待费,从“管理费用”账户中剔除。
2、既违反会计原则,又违反税法规定,则既应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又要调整企业账户记录。如,企业多列成本,少列收人,既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又要调整相应账户。通过调整,确定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即可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度×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