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考。因肢体残疾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免考的证明材料存入考生升学档案。经审核属实,因肢体残疾丧失运动能力被批准免考的考生,按满分计入中考总分。
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或因意外事故确实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免考。患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的学生,应当申请免考。经审核批准免考的考生,免考的证明材料存入考生升学档案,体育考试成绩按体育考试总分的百分之70计分。
3、学校负责免考考生初审,初审后将申请免考的考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统一报至县教育局招办此时间之后,考试之前,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无法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由学校初审公示后于考试当天在考点现场办理免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