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和回族生的孩子可以由双方监护人自愿选择是汉族或回族。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身份的规定》规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身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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